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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依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若資遣係 ...

  2.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3.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4. 辦理線上資遣通報需由「台灣就業通求才會員」帳號或是「工商憑證」登入系統,辦理線上資遣通報作業。 ★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客服專線:0800-777-888 書面列冊通報 ( 表格檔案如附件 )

  5.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6. 相關申請流程及表格文件,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查詢及申辦,連結如下: 申辦服務: 首頁 / 依機關分類 / 勞動局 / 27、資遣通報. 相關連結. 線上申報本市資遣通報. 常見問答. 點閱數:354965. 資料更新:113-07-09 17:18. 資料檢視:113-07-09 17:18.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回上一頁. 網站索引.

  7. 通報方式.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有關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認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9日函以:「....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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