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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草案. 教育部公告:預告「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6條、第11條修正草案 (預告終止日 113-07-04) 意見表達. 眾開講 資料來源 更多訊息.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 ...

  2.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 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憲法 ...

  3.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 ...

  4.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5.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6.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對有下列情況之嚴重病人,得向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稱審查會)申請許可施予強制社區治療: 一、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時。 二、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但拒絕接受時。 三、經指定專科醫師(以下稱指定醫師)診斷,有施予社區治療之必要,但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 第 3 條. 指定機構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強制社區治療基本資料表。 二、通報表。 三、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 四、保護人之意見書。 五、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 六、治療計畫摘要。 七、其他審查會指定之文件。 強制社區治療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不以告知病人方式為之之必要時,得免檢具前項第三款之文件。

  7.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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