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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居住,是否亦可列報免稅額? 更新日期:113-04-22.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 ...

  2.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

  3.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一、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更新日期:113-04-19.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請見十六項)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2.

  4. (註: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每年92,000 元;年滿70歲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每年138,000元。 (一)可以列報列舉扣除額的項目. 1.保險費. 您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於申報扣除當年繳納者,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金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且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毋須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

  5. 外僑在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能否在國外抵減稅款,取決於各國租稅制度,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其他國家之稅務機關詢問抵減事宜,如依該國稅法規定,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者,可向原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國稅局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至對於我國來源所得,我國享有優先課稅權,納稅義務人如依其他國家法律規定,須再其他國家報繳所得稅者,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繳我國綜合所得稅。 四、何時申報? 外僑如具有居住者身分,其在我國取得之各類所得,和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在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呢? 依是否於年度中離境可區分為下列幾種: (一)一般的結算申報: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 (二)中途離境不再返臺者:應於離境前申報。 五、哪裡申報?

  6.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國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另開連結視窗)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7.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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