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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8月14日 · 更有甚者乾脆在公司內虛設一個派遣公司將資遣後的員工轉到這家公司即俗稱的外掛」。 司法和行政已失去抑制假派遣的機能. 「假派遣」的目的就是要隱藏其背後真正的直接僱用,以逃避勞基法等勞動法令的規範,法律上的用語叫作「脫法行為」,當然無效,應該回復其真面目,即要派公司和派遣勞工間直接僱用的關係。 但是,法官說:要派公司依據派遣契約,對派遣公司負有給付派遣費用之義務,難以認定其有規避法規之意圖,縱有脫法行為,僅止於該契約效力的問題,並不能使契約以外之人成立勞動契約(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重勞上字第3號判決)。 也就是說,要派公司如果有脫法的意圖就不會付錢給派遣公司,就算是脫法行為,也不能強迫要派公司和派遣勞工之間發生勞動關係。

  2. 2015年7月15日 · 雇主為了保障此一預期利益而會以各種方式讓勞工至少服務一定年限,除了經常聽到以違約金方式進行操作之外 (也就是服務不滿約定年限就需賠償情形),您所遭遇情形實為雇主另一種人事策略 — 亦即公司與勞工先約定與培訓費用扣「費用返還條款」

  3. 2015年11月19日 · 答:勞動條件變動事項應由派遣公司 (雇主)與勞工協商變更,調動應注意職五原則之適用。. 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處工作,原則上雖需遵守企業秩序規範,但勞動條件變動事項,需回歸到派遣公司雇主職權,在調職問題上,不得以要派公司工作規則有所 ...

  4. 2012年6月30日 ·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勞資二字第 1010125521 號函發布 壹、依勞動基準法等有關規定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5. 2015年8月5日 · 第二、 您情形可能即是「假派遣」案件,換言之,就是應該成立「直接僱用」勞動關係,說明如下: 在人力銀行網站投遞履歷,被通知到想應徵公司面試,錄取後卻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是一種意圖規避雇主責任之「假派遣」脫法行為,如前所述應屬無效,但法院判決見解並不統一。

  6. 2013年9月22日 · 說明我國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明文在勞基法 24 條和勞基法 39 這邊規定以平日的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工資原則上包含所有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常見的例如績效獎金或全勤獎金另外例如勞工因派駐外地而領取的 ...

  7.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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