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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六年期儲蓄型保險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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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9月12日 · 儲蓄型保險雖然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一樣可以請領保險金但因為並非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目的與人壽保險的本質不符反而更近似於銀行儲蓄的概念因此需要課徵遺產稅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227 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 需注意的是,人壽保險具有「定額性質」,也就是人壽保險的身故給付是一筆固定的金額,並不具有孳生利息的投資功能,但很多的儲蓄型保單會在契約中約定一筆固定金額的人壽保險金,但會逐年增加利息,而此時增加的利息部分就會被法院認為不具有人壽保險的定額性質,因而需要課徵遺產稅。

  2. 2021年5月6日 · 磐石集團董事長陳照提醒儲蓄型保險商品通常儲蓄的成分會高於保障所以風險發生時理賠的額度不高不宜用儲蓄險來取代保障建議剛出社會的年輕人在收入有限的情況下還是要將風險保障視為優先配置好基本保障後再往理財投資規畫

  3. 6 天前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人身保險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人身保險費項目之一,若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每年每人有24000元的保險費可申報,壽險、健康險、意外險、旅平險等保費都能累計入扣除額內,第一金壽總經理林元輝提醒,保險應該先求有、再求好,建議民眾可先檢視保障型保單是否足夠,並可善用定期壽險補足基本保障。 第一金人壽「e定好」定期壽險投保簡易,以18歲的小美投保5年保額100萬元的e定好為例,每年保費只要200元就能獲得百萬壽險保障,若為家裡經濟支柱,保障額度一定要充裕,建議再提高保額,以30歲的阿凱投保5年保額300萬元,每年保費也只要2550元。

  4. 2023年8月19日 · 一、大法庭裁定見解! 保單不能藏錢了!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在去年底,做出了有關人壽保險是否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的裁定,該裁定認為,保險契約中所謂「保價金」雖然是由保險公司收受,但目的是用來支付,要保人本身保險所需的費用,所以實質上歸屬要保人,倘若要保人欠債,也並非不能執行。 因此債權在申請強制執行時,自可以請法院命終止壽險契約,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 人壽保險也將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保單藏錢的概念,恐怕不復存在。 二、沒繳稅款、罰款,可能影響保險理賠? 自從去年底大法庭裁定出現,許多債權人紛紛採取行動,向債務人的保單出手。 其中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各政府機構,以及保險業者了。 根據新聞報導,光是北區國稅局,在裁定剛出的三個月內,就已追徵到千萬稅款。

  5. 2022年12月9日 ·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表示國保開辦迄今已完成第7次精算作業依據今年9月完成的最新國保財務精算結果保險費率將自明年1月1日依法調整為10%而到今年8月止國保被保險人數約286萬餘人其中低收入戶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保費預估真正受影響人數約271萬人而國保基金每年約可增加24億元保費收入。 另一方面,國保月投保金額也依法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必須同步調整,此次也將自明年1月1日起調整月投保金額為1萬9761元。 商東福強調,月投保金額調整雖會增加民眾保費負擔,但各項給付金額也隨同調高,有利民眾基本經濟安全保障。

  6. 2023年3月31日 ·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商東福表示由於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多屬無固定收入的經濟弱勢族群雖然現行規定已依身分別給予保險費40%到100%的補助但考量近幾年國內受Covid-19疫情物價上漲影響民眾已增加不少經濟負擔對此總統已於今年2月21日公布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希望全面強化台灣整體經濟社會韌性及應變能力並讓全民共享經濟成果。 其中,商東福表說,衛福部為加強照顧國保被保險人,已爭取到疫後特別預算70億餘元補助國保保險費,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已繳納112年4月至12月份保險費之國保被保險人,將由疫後特別預算補助其自付保險費50%。 以一般民眾為例,原本依法應負擔保險費每月為1186元,在補助50%後自付金額之後,每月將降為593元。

  7. 2024年4月22日 ·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今(22)日召開「人壽保險契約權利強制執行實務問題第2次專家諮詢會議」,由署長黃玉垣主持,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行政執行各分署、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國泰人壽等保險公司與會,共商討論強制執行壽險契約權利之作業原則。 黃玉垣在致詞時首先感謝與會代表前次會議所提供之專業意見,有助於研擬執行壽險契約權利之作業原則,並強調行政執行分署在執行壽險契約權利時,除應恪遵法定程序外,更要體現人性關懷,尤其對於處境弱勢義務人,應給予適度寬緩措施,並運用靈活之執行方式,幫助他們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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