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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勞動部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勞動部 是 中華民國 有關 勞工 、 人力資源 等 勞動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並負責辦理 社会保险 類的 勞工保險 ,與代辦 國民年金 。 其前身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歷史. 1947年,《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前, 國民政府 曾計畫在 行政院 成立「 勞動部 」。 1948年5月13日,行政院改成立「社會部」,原先規劃的勞動部降編為社會部下的勞工部門。 1949年3月21日,裁撤社會部,勞工業務改由 內政部 負責,成立「 內政部勞工司 」。 1987年8月1日,內政部勞工司改制,獨立升格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2. 勞保對象. 分別為私人部門群體【含負責人 (強制投保,其費率應與該單位內任一員工所投保的最高費率相同)、員工 (15歲~65歲的勞工強制投保)、退休但仍在該單位上班的員工(即在該單位仍有所得者,亦須強制投保)】、非營利組織、宗教群體與慈善團體。 勞保級距及分攤費率. 112年1月1日起,月薪制適用下表: 勞保費用計算,以「 天 」為單位,整個月的投保日數為30天。 2月28日當天加保,當月保費計收3天。 30日或31日加保,當月保費皆計收1天。 投保薪資 申報調整時機與生效日期. 至少 每隔半年按所屬員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作調整。 法定申報調整「期限」為每年的2月及8月底須完成報,調整均自報之次月1日生效。

  3. 2016年3月勞保投保薪資上限經行政院核定通過。. 2016年4月30日,勞動部發函指將十年未調高的勞保投保薪資上限(俗稱勞保天花板)將由新臺幣43,900元調高為 新臺幣 45,800元,預計於同年5月1日生效。. 2021年通告(2022年調整),因應勞保職災保險費率每3年調整 ...

  4.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計八十六條。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中華民國內政部 「 (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條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雇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

  5. 臺灣正體.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簡稱 勞保局 )為 中華民國勞動部 所屬機關,負責主辦 勞工保險 與 就業保險 ,並受委託辦理 國民年金 與 農民健康保險 。 沿革 [ 編輯] 勞工保險局一樓服務台出入口.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開設勞工保險,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 負責勞工保險業務。 1960年4月16日,「 臺灣省勞工保險局 」成立,中央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地方主管機關為省/市政府社會處或社會局。 業務、財務及爭議事項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負責。 19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 行政院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工保險之實施區域擴大至 金門縣 、 連江縣 及 臺北市 。 1970年,臺灣省勞工保險局改名為「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

  6.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的所屬機構,位於 桃園市 楊梅區 。 服務縣市包含: 桃園市 、 臺灣省 新竹縣 、 臺灣省 新竹市 以及 臺灣省 苗栗縣 ,主要提供待業者就業諮詢、職前訓練、在職者的在職訓練、現場考取技術士證照的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受訓學員專案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以及補助並輔導企業團體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 歷史 [ 編輯] 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 [1] 1956年7月,於 台北市 設置「 台灣省國民就業輔導中心 」 1963年7月,建制為「 台灣省北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 」 1966年7月,改名為「 台灣省台北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 」 1968年4月,遷址 桃園縣 中壢市 延平路.

  7. 勞動條件及就業 平等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 勞動基準法 沿革 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1982年由內政部 ... 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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