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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8月23日 · 一、線上訂適用消保法. 不論這些訂公司是否有在我國登記,只要最終仍是透過國內旅宿業者提供消費者服務,就應該適用我國消保法規定,如有違法情事,政府還是得以開罰的。 二、退款怎麼退. 大多訂網站和旅宿業者均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 註1 ,基本上違反定型化契約條款,業者與消費者自訂之約款違反者,該契約條款即為無效。 根據交通部公告之「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旅客取消訂後,業者應退款之比例如下。 資料來源:交通部. 、向誰要求退款.

  2. 2020年7月29日 · 一、解除權 ,是指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得以使法律關係溯及既往消滅的事由,可以分為意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 意定解除權指基於雙方的約定 (例如契約中有明文約定),得以解除契約 ;法定解除權則是基於法律的規定。 如果有意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的事由,就可以解除契約。 那麼,如果沒有意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都沒有,怎麼辦? 答案: 沒有辦法,必須按照契約走,如果契約內容沒有辦法履行,就會有相應而來的違約責任。 簽約前,務必小心謹慎。 千萬不要什麼都不知道,就傻傻地簽下去! 攝影師: Andrea Piacquadio ,連結: Pexels. 二、在本題中,立法者希望簽約時,締約雙方都要小心謹慎。 所以一旦簽約,就要按照契約內容走。

    • 情事變更是什麼?
    • 因為情事變更,可以主張減少租金或終止租約、減少違約金?
    • 結語

    在簽訂契約後,發生簽約雙方不可預料,並且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件,導致繼續按照契約履行,會顯失公平,這個時候契約的雙方就能主張情事變更,來變更契約的內容。 因此,要主張情事變更,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一)簽約後發生不可預料、且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件 目前政府因應COVID-19已經採取全島第三級警戒,對於商家設下諸多限制,若因此造成商家生意受到嚴重影響,就符合第一個條件。 (二)按照原本的契約履行,會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是指若一方因為情事變更而受有不相當的損失或是不預期的利益,具體上,會去衡量簽約的雙方因為情事變更後,有多少損害(比方減少租金或終止租約,對於雙方的影響是什麼),綜合判斷有沒有顯失公平。

    承租方因為短期內生意受影響,營業額大幅下降,若法院判斷認為若繼續維持同樣租金承租會顯失公平,承租方請求減少期間的租金,就有理由。 另方面,若想要提前終止租約,而受有違約金損害,因為對於出租方的影響較為甚大,若想主張違約金酌減甚至不付違約金,就要針對損害這件事情更詳實說明。 以小吃店為例,主張減少租金、減少違約金的考量: 承租方:生意直落千丈、與往年的營業額相比大幅下降。 出租方:如果減少租金,可能讓出租房屋的房貸無法繳出;如果終止租約,COVID-19肆虐下,也難以找到新的租客。

    因為疫情,確實讓許多店家都受影響,承租方大多處於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因此在面臨不可預期的事件時,受影響的程度會比出租方嚴重。此時如果想要請求房東減少租金或是終止租約,建議整理出營業額受損的紀錄、再和房東協商並且留下對話紀錄。若真的需要使用到法律途徑,也必須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留下書面證據,以利嗣後爭取自己權益。 另方面,房東可能也會因此受到經濟上損害,因此也必須將自己因為疫情有不可預期的損害、利益與房客善意溝通,否則將來要因此走上法院,得不償失。

  3. 2020年11月19日 · 淺談保護令. By 高維志律師 2020-11-19. 阿志是個喜歡在外花天酒地的男人,某天被同居且交往兩年的女友小薇發現他與酒店小姐拍攝私密影片,阿志見笑轉生氣(台語),一氣之下對小薇瘋狂飆罵三字經,並把小薇的衣物、行李全部扔到屋外,小薇當下不知如何是好,便想到曾經在電視上看到有關保護令的新聞…… 一、遇到家庭暴力時,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 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 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此處的家庭成員,包含以下成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4. 2019年9月6日 · 2019-09-06. 經濟日報 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正式上路,勞動部配合同婚施行,修正有關聘雇外勞辦法,其中申請外籍幫傭及看護工雇主資格,將「一親等姻親」字眼刪除,因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沒有姻親相關名詞,所以改用 ...

  5. 2019年9月18日 · 一起讀判決 徵信社 民事賠償. 案子的起源是徵信業者跟旅館員工購買房客使用過未清洗的床單、毛巾、被單及浴巾,想要取得上面的毛髮等生物跡證,來作為妨害家庭的蒐證資料 房客知悉此事後,向出售的員工跟旅社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一審高雄地院依照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判賠旅社跟員工連帶賠償8萬元。 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廢棄一審判決,判決原告房客敗訴。

  6. 2021年7月2日 · 法院裁判指出善意父母原則是我國近年實務評估監護權歸屬的重心更明白表示照護現況子女意願雖然應該審酌但為了日後子女和父母雙方親情的聯繫確保子女人格發展的健全將監護權判給善意的一方較符合子女的利益。 也就是說, 在有些個案中法官認為善意父母原則比照護現況和子女意願更為重要! 簡單來說,我們可以預見到,孩子能夠逐漸適應環境、與較生疏的父母那方建立緊密的關係;但若父母一方對他方存在著深根柢固的惡意,這恐怕不是短時間內能夠改變的。 父母一方在訴訟中都表現得這麼不善意了,法院也很難期待其日後會願意做善意父母,促進孩子與另一方往來和互動,而這長遠來看不利於孩子的身心發展。 四、 一切都要回歸「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恐怕不是「先搶先贏」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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