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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7月2日 · 一、關於子女之因素. (一) 內涵:以子女今後之身心健全發展為判斷重點. (二)判斷原則: 子女之年齡: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之意願: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子女之適應: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子女之人數: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二、關於夫妻雙方各項因素之比較. (一)內涵:主要在比較夫妻雙方究竟以何者作為親權人,較為適格。 (二)判斷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身體與性格:包括比較夫妻之年齡、個性、品性、生活態度、健康狀態等。 經濟能力:包括資產、收入、職業、居住條件、居住環境、養育能力、照護輔助者及有無其他支援系統等。 心理狀況:對子女之親情熱愛程度、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對於非任親權人會面交往之理解等。 三、關於保護教養子女之狀況.

  2. 2021年7月2日 · 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或父母死亡,原則上依這些順序來定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 2021年7月2日 · 但她搖搖頭「別勉強孩子……」,我尊重了她的選擇,但二年後她在母親節前夕去世,去世前留下一篇篇對孩子的思念。. 連陌生人都可以和她的孩子自在的相見,而這個媽媽卻是直到臨終前都看不到孩 子,走了七、八年也到不了盡頭的路。. 有個爸爸無奈地對 ...

  4. 2021年7月2日 · 當父母的一方擁有小孩的監護權時,可以為小孩做法律上相關的行為(也就是法律上規定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之的行為),也可以為小孩處分財產,這些行為都是可以單獨做成的(如果是共同監護,就必須得到雙方的同意)。

    • 先「占有」孩子,這樣官司就贏一半了 ?
    • 法律明定「善意父母原則」為法官做監護權裁判時要審酌的要件
    • 「善意父母原則」為近年法院評估監護權歸屬的重點
    • 一切都要回歸「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法律上正確用語是「親權」)爭奪戰中,常見到其中一方為了符合「照護繼續性原則」(或稱「現狀維持原則」),在法官還沒判定由哪一方當監護權人之前,就直接把孩子帶走、把孩子藏起來,讓對方完全見不到孩子,藉此製造和孩子相處的機會。 又為了討好孩子,買零食、玩具給孩子,放任孩子長時間看電視、打電動;甚至不斷跟孩子說對方的壞話(俗稱的「洗腦」),企圖讓孩子仇視對方,來影響孩子的意願 。想說先下手為強,先「占有」孩子,這樣官司就贏一半了!但真的是這樣嗎?

    因搶奪和離間的行為,會對孩子的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102年民法特別增定「善意父母原則」,明定法官做監護權裁判時,必須考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把孩子藏起來、讓對方看不到孩子、對孩子「洗腦」這些行為,無疑都是違反「善意父母原則」的表現,在訴訟上依法會受到不利益的認定。

    法院裁判指出「善意父母原則」是我國近年實務評估監護權歸屬的重心,更明白表示照護現況、子女意願雖然應該審酌,但為了日後子女和父母雙方親情的聯繫,確保子女人格發展的健全,將監護權判給善意的一方較符合子女的利益。也就是說,在有些個案中,法官認為「善意父母原則」比照護現況和子女意願更為重要! 簡單來說,我們可以預見到,孩子能夠逐漸適應環境、與較生疏的父母那方建立緊密的關係;但若父母一方對他方存在著深根柢固的惡意,這恐怕不是短時間內能夠改變的。父母一方在訴訟中都表現得這麼不善意了,法院也很難期待其日後會願意做善意父母,促進孩子與另一方往來和互動,而這長遠來看不利於孩子的身心發展。

    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恐怕不是「先搶先贏」這麼簡單。父母還是需要用心思考,今天雙方婚姻走到這裡,孩子的事務要怎麼安排對孩子才是最好。因此,奉勸各位,打算先下手為強之前務必要三思,免得爭取不到監護權還傷害了孩子,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 更多家事法律相關文章請見FB粉專「依玲律師怎麼說」 本文收錄於《父母離婚,小孩要跟誰 ?》高衝突家庭協助計畫推廣活動

  5. 2019年10月14日 · 台北市一名康姓老翁過世後留下房屋與現金等總值逾3億元遺產,生前曾口頭告訴5名子女長孫也可分,經討論決議給500萬,但長孫康男卻遲未拿到,懷疑老爸想侵吞憤而提告,但法界指出長孫並無繼承權,除非預立遺囑否則只能依法由配偶或子女均分。 據《自由》報導,康姓老翁年輕時靠貿易起家,退休前投資北市房產累積不少財富,過世後留下房屋與現金等總值逾3億元遺產,生前曾口頭告訴5名子女長孫也可分,經討論決議給500萬,但康男卻遲未拿到,懷疑老爸想侵吞憤而提告,父親到案時稱並非不給兒子500萬,而是要等房產賣出後再給,也考量兒子精神狀況不穩且有前科,擔心兒子拿到錢會亂花,康男則反駁指阿公遺產中明明有近2000萬現金為何不直接給? 質疑父親說詞與動機。

  6. 2021年7月2日 · 父母對子女親權包括懲戒權在內,因此在管教的合理範圍內,父母可以適當地懲戒子女,但是倘若懲戒權行使過當,逾越合理的範圍,因而造成子女身體及心理上的重大傷害時,即構成所謂「濫用親權」之行為,未成年人之最近親屬得糾正,如經糾正而未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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