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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這份文件之訂立目的為確保涉及違反研究倫理的人員接受客觀且公正之審理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該要點所定義的規範對象係指「本要點適用於申請或取得本會(國科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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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年5月2日科會誠字第1130028850B號令修正. 一、(訂定目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立學術倫理案件客觀公正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申請或取得本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 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 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自我抄襲:研究計畫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

  3.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 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特訂定本原則本原則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 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4.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 法規資訊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首頁. 法規資訊 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國家科學. 名 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1月25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誠字第1130028850B號令修正發布第1712181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 學倫辦法. [科技部]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108.11.25修正) 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108年11月25日科部誠字第1080075693A號令修正. 以下摘錄科技部來函說明,修正後全文請下載附件。 本次修正係參酌國內外對不當研究行為之規範處置及近年學術研究環境之進展修正重點除新增代寫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態樣並區隔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判定與處分使相關規範之適用更臻明確外另參照國外及教育部規定增訂學研機構先行查處機制。 參考國際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慣例,案件由當事人任職機構先行調查,學校或機關 (構)具有人員、設備及實驗場域管理權限,可就相關事證進行調查,亦可健全研究誠信管理機制,深化學研機構自律責任。

  6.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7月27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配合修正旨揭規定之名稱及規定中有關主管機關或內部單位之名稱 (或簡稱)。 附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修正對照表.pdf.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pdf. 發布令影本.pdf. 請填寫網站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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