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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3月1日 · 懷孕水腫、頻尿、失眠、腰痠背膝蓋疼痛,各式各樣的不適,甚至妊娠糖尿病、子癲前症,你有辦法說,好,都移轉給我,我來生病、致命的風險我來擔,妳負責生孩子就好嗎?

  2. 2023年2月23日 · 近日看到一個說法是:「同卵雙胞胎各自的下一代,法律上是表兄弟姊妹,基因上是親兄弟姊妹。 」於是有人把靈感動到色情影片的劇情,筆者認為這件事也可論證血親相姦罪的誤區。 《刑法》第230條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直系」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這些;「親等」是指自己和親屬間的關係,例如跟父母是一親等,跟兄弟姊妹是二親等,跟叔伯姑嬸(父母的兄弟姊妹)是三親等。 詳細計算方式,可以參閱法白另一篇文章(《哥哥,我長大可以嫁給你嗎? 》)

  3. 2023年2月24日 · 當年幼的孩子長時間沒有與父母見面時,對父母難免會有疏離感,即使同住方沒有積極主動地講探視方壞話,小孩都是會看臉色的,就上面這個案例來看,小孩很自然會感受到父母之間的的激烈衝突,多少會對爸爸開始產生排斥。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4年4月11日 · 戴奧辛具有高度穩定性,一旦攝入就很難代謝,戴奧辛中毒可能產生痤瘡、關節疼痛,導致生育機型小孩,也被認為與惡性腫瘤有關,列為第一類致癌物。

    • 劉時宇|為何小孩沒理賠,難道保險不保險?
    • 立法目的
    • 立法上的疑慮
    • 修法是否能夠解決問題?

    2016年2月台灣發生「南台大地震」,造成許多傷亡,其中也有未滿15歲的幼童罹難,但依照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若是以未滿15歲的幼童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可以不給付保險金,只需將過去所繳的保費加利息後返還即可。為什麼未滿15歲就不能領死亡給付?這個立法有沒有問題? 人壽保險契約即俗稱的壽險、死亡險,該保險的死亡給付是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若被保險人在未滿15歲時死亡,保險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退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戶的帳戶價值。也就是說,雖然父母可以幫未滿15歲的子女投保人壽保險在保險實務上是可行的,但子女若在滿15歲以前不幸身亡的話,保險公司可以不給付保險金,只需將過去所繳的保費加利息後返還即可。

    乍聽之下有點不近人情,但之所以會做這樣的立法,是為了要避免道德危險,亦即防止父母為詐取保險金,在替子女保了高額的保險後,對子女有不利的行為等社會事件發生。 對此,金管會於2016年2月22日亦作出說明:保險法第107條的立法,是考量到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並不是家庭經濟支柱,而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主要是用來照顧遺族,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較沒有這樣的需求,且未滿15歲的兒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容易有道德危險案件發生;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特要求簽約國應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以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之權益,從而應避免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而危害國家未來棟樑。 另外,在學生團體保險等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

    不過現行法的設計雖然形式上可以防止未滿15歲的幼童因為保險金被殺害,卻有幾點疑慮: (1)依照現行保險法的規定,未滿15歲幼童的死亡給付才有發生效力,但保險公司卻可以預先收取保險費,而在被保險人在滿15歲以前死亡的話,保險公司是「得」退費,而不是「應」退費,解釋上可能會發生保險公司「得不退費」的結果,立法技術上可能有瑕疵。 (2)另外,保險法第135條中有規定,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也準用在傷害保險(包含旅行平安險)上,也就是說除了人壽保險之外,未滿15歲的幼童並不能獲得傷害保險中死亡給付,使得幼童在旅行活動中可能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 (3)最後,在現行規定下,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等同於完全沒辦法利用人壽保險來分散死亡的風險,在發生如同這次南台大地震等天災的同時,未滿15歲的幼童就不能獲得死...

    一、修法意見

    2016年2月23日立法委員陳怡潔以及王定宇分別在臉書上提出要修正保險法第107條的想法,指出現行規定對於未滿15歲的幼童有保護不周之處,認為對於天災中罹難的幼童應該要排除在保險法第107條的規範之外,簡單來說,即是若未滿15歲的幼童遭遇「天災」不幸死亡,保險公司仍應支付死亡給付。而金管會主委王儷玲於2月23日針對立法委員修法的建議也做出說明,認為天災並不會產生道德上的疑慮,因此基本上也是贊成且支持,而金管會立場支持新修法若通過可以溯及既往,讓這次南台大地震不幸罹難的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能夠立即適用,獲得保險理賠金。 二、學者的不同看法 但針對保險法第107條是否應當修法,有學者另有不同的看法〔註6.〕,其在媒體投書中指出,有關於未滿15歲的幼童死亡保險須注意的問題是: 1、應保障的對象是未成年人本身,而非生存的受益人。在現行法制下的生存儲蓄險、醫療險、傷害險(不包含傷害的死亡險)及殘廢給付,都可以給予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保障,因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未成年人尚生存,得以享有保險給付之利益,上述保險契約的締結顯然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相對來說,死亡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成年...

  6. 2023年3月5日 · 答案當然不會是憤怒地踢 宿主 媽媽的肚子,民法第 1166 條已經事先幫未出生的寶寶找好他們的發言人了,也就是胎兒的媽媽囉! 所以說,未出生的寶寶有繼承權,只是寶寶不說,而是由 宿主 媽媽幫他們說。 現在知道胎兒有繼承權了,那麼大家一定很好奇關於胎兒在法律上的繼承順位(畢竟能拿到錢的多寡不一樣嘛! ) 事實上,胎兒在民法上的順位並沒有比較特別的排序,跟已被生出來的子女是一樣的唷。 民法第 1138 條中就規定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除了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包括胎兒在內的所有子女啦)、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所以開頭的小故事很可能會讓人覺得懷孕的小玟太過分或貪得無厭,但事實上小玟很可能是先讀過這篇冷到法抖才會知道這樣的民法小知識唷!

  7. 2023年3月2日 · 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的歸屬時,會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包括民法第1055-1條所列舉的以下事項: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的歸屬時,會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訪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