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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 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檔案法第7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 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 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 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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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除可提供上級機關審核所屬檔案銷毀目錄及推動分級審核之參據外,亦可作為各機關報送檔案銷毀目錄前之自我檢核參考,以提升檔案清理品質,並避免往返修正之行政勞費。 一、查核重點 ( 一)前置檢核作業. 首先,審核擬銷毀檔案目錄時,應先就法定形制要件加以檢核,包括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格式、整理排序、頁碼編訂、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以及檔案銷毀計畫制定格式等,是否均依本手冊. 16.4.1.1 至16.4.1.4各項規定辧理,如有未符情形,應請確依前開各項規定辦理,完成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之編製。 ( 二)查檢檔案銷毀計畫. 進行審核檔案銷毀計畫時,應依下列事項查檢計畫內容,若有未符規定者,應輔導確依本手冊 16.4.1.3 規定妥適修正: 1. 擬銷毀檔案涵蓋年度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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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1. 各機關每年應就完成清查並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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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基本概念. 參、準備工作. 肆、內外部審查. 伍、銷毀作業. 陸、特殊銷毀. 柒、結語. 壹、法令依據. 檔案法施行細則.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上級機關審核所屬檔案銷毀目錄作業指引. 推動機關辦理計畫性檔案清理計畫(105-108) 檔案銷毀法令依據. 檔案法第12條. 檔案法第24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 檔案而銷毀者,或違反銷毀程序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5萬以下罰金.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0條. 針對不同層級之機關規定其送審程序. 例如:中央三級以下機關,層報由上級中央二級機關彙整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檔案銷毀法令依據( 續)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106年修正發布)
各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得提供史政機關檢選;經檢選之檔案,應於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註記之。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且經史政機關檢選之檔案原件,應於該複製儲存之紀錄保存至原定保存年限,且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 ...
1.原則. (1)檔案銷毀目錄有下列情形者,應退請修正: 甲、檔號、案情摘要或案由、文件產生日期、保存年限等事項記. 載不全,影響檔案存毀判定者。 乙、多數案情摘要或案由過於簡略,無法具體揭示案情者。 丙、多數內容重複編製或與擬銷毀檔案未盡相符者。 丁、未送會業務單位表示意見者。 戊、多數擬銷毀檔案未屆保存年限或屬永久保存者。 己、核復重新送審案件,未依規定重新編製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 銷毀目錄者。 庚、未訂定保存年限之檔案,且未附檔案鑑定報告者。 (2)報送銷毀之檔案,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銷毀: 甲、檔案為永久保存者。 (甲)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3條規定應永久保存. 者。 (乙)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4.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冊數。5.史政機關檢選情形。6.擬銷毀時間。7.擬銷毀地點。 8.擬銷毀方式:依16.4.1.8第2點第4目規定辦理。16.4.1.4 檔案銷毀目錄整理原則如下: 檔案銷毀目錄應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參考格式,如表16-4),每冊目錄以不逾3公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