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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3月2日 · 難道虛擬貨幣沒有經濟價值嗎? 以下將以三個層面分析虛擬貨幣為何至今仍無法受到銀行法的管制。 銀行業務範圍. 在專業經營原則下,現今銀行的業務範圍是由《銀行法》第3條所規範,其中包括了22款銀行經營業務,值得注意的是最後一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的概括性條款,即說明了若是銀行開辦新業務,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也就是說,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的業務,非銀行也不得經營銀行業務。 在第一層剖析銀行業務本質上,即限縮了銀行本身業務範圍尚未包含加密貨幣在內。 違法吸金行為. 就違法吸金的行為態樣上來分析,銀行業務中的「收受存款」包含「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其中的「款項」僅限於法定通行貨幣或外國貨幣兩種,沒有可以爭執的空間。

  2. 2023年3月4日 · 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常以不同手法誘使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業經電視新聞、報章雜誌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多所披露,政府亦極力宣導。 查被告為智識正常且有社會經驗而非與世隔絕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 第二段判決的內容是說,現在報導詐騙的新聞這麼多,政府也有宣導,被告你一個成年人,好歹平常看電視看廣告跟親朋好友聊聊天,知道一下詐騙集團手法,而且金融帳戶這麼私密的東西,一般人都會好好收著,今天被告竟然把這種私密的金融帳戶隨便借給陌生人,擺明就是要讓這個陌生人拿去做壞事,被告你應該知道啊! 今天被告明知道你的帳戶要被拿去做壞事情,還借給別人用,這不是幫助犯什麼才是幫助犯! 簡言之,法官只是在說一句話:你沒知識也要有常識。

  3. 2023年3月4日 · 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與存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相結合,更具專屬性、私密性,除非具有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切知悉用途,否則無任意交付不認識或非熟捻之他人使用之理,況於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存款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資格限制,一般民眾皆可利用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任意在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申設存款帳戶,且同一人可同時於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存款帳戶使用;是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關係之人,實無任由第三人隨意使用本人申設帳戶之理,縱偶將帳戶出借他人,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方提供使用,況只需持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即得任意使用該金融帳戶而為匯、提款之處分行為,此為被告依一般人生活經驗所得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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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4年1月28日 · |生活日常. 一般民間遇到家中長輩往生後,不少親屬會拿往生者的印章、存摺或提款卡,將其生前帳戶裡的錢領出。 不論基於什麼原因去領過世長輩的錢,都可能有法律問題。 但若是出於善意目的,為往生親屬治喪,而動用其生前存款,應如何避免法律上的風險,就需要讀者多加留意! 據報載,一名女子在父親過世隔日,拿著父親的印章及存摺,把他在農會帳戶內的餘額7596元領出,交給弟弟置辦喪禮,卻引起另一名胞弟不滿,對姐姐提告偽造文書罪。 最後,被屏東地方法院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一般民間遇到家中長輩往生後,不少親屬會拿往生者的印章、存摺或提款卡,將其生前帳戶裡的錢領出。 有的人把這筆錢拿去處理喪葬事宜,有的人則是擔心事後被國稅局課稅而盡早領出,還有的人是為了搶先爭取遺產。

    • 投信投顧法金融商品投資交易之相關爭議
    • 證券交易法募集有價證券之相關爭議
    • 銀行法吸收存款之相關爭議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信投顧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金管會就本項爭議認為,若ICO性質上係從事於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等金融商品之投資或交易,則發行者向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募集資金,並以區塊鏈發行之代幣表彰投資者對相關投資所...

    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證交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金管會就ICO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認為若投資人認購業者以區塊鏈發行之代幣,後續可取得或認購發行者的公司股票、公司債券者,將可能被認屬證交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又發行者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該等代幣之行為將涉及違反證交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而有同法第174條第2項所定刑事責任。

    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同法第5條之1,本法所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29-1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1. 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所稱之收受款項而言,通常指所收款項不涉及商品買賣、勞務推廣或為一定條件成就始付金錢者,其構成要件說明如下: 1. 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同法第5條之1,本法所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2. 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收受存款論」係...

  6. 2023年11月12日 · 為了能夠趕緊賺到人生第一桶金,A先生透過臉書求職社團,找到簡易包裝貨物的兼職。. 為使 A 放下戒心,雇主除提供營業登記查證,更有入職程序。. 但就在慢慢取得信任之際,雇主便以「需提供提款卡作為訂購材料之實名認證」為由,向 A 索取提款卡與密碼 ...

  7. 2022年10月19日 · 像是法律白話文楊貴智在《 殺警案無罪判決的三個關鍵重點 》就點到: 「依據(當時)證據,(該審)法院認定被告當時處於急性發病狀態,內心出現嚴重妄想症狀,而殺人行為與妄想症狀有高度關聯,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在案發時已經沒有能力辨識自己行為是否違法,故不予處罰。 「為什麼刑法不處罰這樣的被告? …關鍵之處在於我們相信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以辨別合法與不法之能力…如果這個人已經無法自我控制,要求他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已經沒有意義,甚至根本不可能真正解決問題,因為這時候所要面對的,是我們的社會為什麼會讓被告不吃藥,自己一個人在路上帶著刀子趴趴走。 此外,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也精準 指出 :應停止煽動,回歸問題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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