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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應警戒之地區。 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布告之。

  2. 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

  3. 上次戰爭所引起之損害賠償要求問題,舉行商談,在此次談話過程中 ,曾獲致下列了解: (一) 中國政府對一千九百四十七年二月十日在巴黎簽訂之和約第七十九

  4. 第 1 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 2 條.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第 3 條.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第 4 條. 俘虜或投降人犯罪,得依本法追訴審判之。 第 5 條.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

  5. 任何人員得於其到達接受國國境前,被宣告為不受歡 迎或不能接受。. 二、如派遣國拒絕或不在相當期間內履行其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所 負義務,接受國得拒絕承認該員為使館人員。. 第十條 一、下列事項應通知接受國外交部或另經商定之其他部: (甲)使館 ...

  6. 一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二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 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7.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駐特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鄧 申生與以色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康露思於以色列特拉維夫及台 北簽訂;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駐特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以下簡稱台北駐以色列代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