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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保安監督制度」是指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業主應指定專人(即保安監督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依自身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特性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據該防災計畫實施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員工安全管理教育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用火用電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安全。 二、 擔任「保安監督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24小時之訓練合格領有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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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什麼是保安監督? 一、 「保安監督制度」是指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業主應指定專人(即保安監督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依自身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特性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據該防災計畫實施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 ...

  3. 依第十三條規定遴用之防火管理人具備第二項所定保安監督人資格者,得兼任第一項規定之保安監督人。

  4.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 一、為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能力,以降低災害事故發生,保障人命財產安全, 特訂定本指導綱領。. 二、本指導綱領適用對象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 三、本 ...

  5. 申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設有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四、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6. 1.選任保安監督人使其正當公正地執行各項保安監督業務。. 2.指導監督保安監督人業務之推動。. 3.申報消防防災計畫書,且其變更時亦同。. 4.監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維護之實施。. 5.保安監督人製定或變更消防防災計畫時,提供相關必要之指示。. 6.申報保安 ...

  7. 第一項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

  8. 四、保安檢查員之業務及職責如下: (一)應接受保安監督人之指揮及監督。 (二)每月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九)辦理公 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交保安監督 人複核後予以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