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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其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之。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 ...

  3. 第一條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

  4.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5.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101年09月26日. 法務部105 年3 月2 日法令字第10503502120 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105 年3 月15日生效. 第 1 條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第 3 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第 4 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各款資料。

  6.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 行後, 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其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應

  7.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50350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9~15、17、18條條文;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8.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85年5月1日法務部(85)法令字第1025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6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10310736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3條,定自101年10月1日施行(原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

  9.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

  10.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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