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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供符合幼兒園餐點營養基準的食物份量,建議分配如下: 2.應多選擇當季、在地、多樣化食材,並鼓勵幼兒嘗試新食物。 3.提供易咀嚼、易消化、少刺激的食物。 4.設計餐點時,應盡量避免供應油飯、米血糕、培根、甜不辣、 醃漬醬瓜、罐頭麵筋、肉鬆 .......等高油糖鹽食品,每週不. 超過 1次。 5.設計點心時,應盡量避免甜甜圈、沙其瑪、薯條及薯餅、牛角. 麵包、可頌麵包、夾心餅乾、菠蘿麵包、市售布丁、仙貝.... ....等高油糖鹽食品,每週不超過 1次。 6.鼓勵幼兒多喝白開水,不提供含糖飲料及含咖啡因飲品,如可. 可、麥芽飲品、紅茶、奶茶、各式茶凍及咖啡凍。 7.甜品應以低糖之全穀根莖類為宜,如綠豆湯、地瓜湯、紅豆湯. 、八寶粥、紫米粥、燕麥粥、南瓜粥、香芋湯、蓮子湯等。

  2. 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3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29103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3.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三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 ...

  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七條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警政主管機關之觸法預防,包括執行本法第. 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兒童及少年禁制行為之查察 ...

  5.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 及全文 118條;除第15條至第17條、第29條、第76條、第87條、第88條 、第 116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25條、第26條、第90條條文自 公布三年後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兒童及 ...

  6. 健康中心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至少設置一張床位,一百零一人以 上者,至少設置二張獨立床位。 二、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 三、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 ...

  7. 治失眠。 防止貧血。 降血. 壓。 改善血濁。 清血。 調整內分泌。 防止更年期的提早。 2.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例句:解肝毒。 降肝脂。 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句:消滯。 降肝火。 改善喉嚨發炎。 祛痰止喘。 消腫止痛。 消除心律不整。 解毒。 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