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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備註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 答: 對於大台灣總工會上開行為是否違反法定勞工離職時應結清工資之義務應依下列各點分析之第一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此一規定,我國法院不少判決認為如果不是經常性的給付就不屬於工資,就年終獎金而言,因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又規定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獎金,所以有不少看法認為年終獎金因不具有經常性而不屬於工資。 不過,年終獎金是否因為被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排除就絕對不屬於工資?

  2. 2013年9月22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 2013 年 5 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 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 勞動 ...

  3. 2015年6月16日 · 新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從修法前僅1年延長為應保存「5年」。 如違反者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3款,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新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勞工出勤紀錄,從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修正為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且更重要的是,清楚明定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如違反者,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這樣的修正將有助於勞工日後得以向雇主要求提供出勤記錄,以利作為主張雇主違法超時令勞工加班或違法未給付加班費之證據。 三、 雇主配合勞工家庭照顧需要,應准許於一小時範圍內之彈性工時:

  4. 2015年1月25日 · 若您是上述的第二種情形,也就是真的是從事定期性工作,那最核心的的問題為:「您去年10月1日至31日及今年的1月1日到19日是真的沒有在該公司工作? 還是其實有工作但沒簽約? 」,再說明如下。 (一)可以轉正職之情形:如果您其實一直在公司工作,只是沒有簽訂勞動契約,該定期勞動契約應該被視為是不定期勞動契約,因此時符合上述勞基法第9條第2項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而應直接依法認定您的契約已為不定期契約勞工(也就是正職勞工),雇主依法應與你簽訂不定期契約,您可以依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請求雇主與您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

  5. 2015年8月5日 · 」,當下我覺得奇怪但苦於久無找到工作就答應了上班後發現公司大致上有遵守勞基法 (如一天上 8 小時、周休二日等) 及優於勞基法 (如發放三節獎金未滿一年有特休等),但特別的是此公司派遣員工與正職員工享有同等福利不過新進人員皆需簽派遣 ( 1

  6. 2015年7月14日 · (一) 將您從電訪開發人員調動為業務乙職,原則上應無不法,但應注意身障人員之保護規範: 現今法院見解多認為,為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及考量勞動實務上運作,除非勞動契約中有明確約定,或從勞資雙方履約過程得確定雙方就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已有明確限定外,應認勞工在訂定勞動契約時,雙方已經默示合意雇主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將員工調職。 (二) 至於何為合理範圍內的調職,實務通說以內政部74年9月5日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所揭示「調職五原則」作為判斷基準,也就是: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 承上,您的情形得由調職五原則一一判斷調職是否合法: 1.

  7. 2014年10月14日 · 責任制勞工相關權益,請參看本工作室責任制勞動專欄文章(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5188654) (2)又如是採取二週(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四週(勞基法第30條之1)、八週(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變形工時之勞工者,也不適用。 註2:至於什麼行業適用變形工時制,請參本工作室勞動法權益新解第60頁以下;或勞動部工作時間解釋令(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51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Q3:關於「休假」,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