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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前項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2.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及11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場站調車、機械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相關資訊及分組表 【112/9/20】.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

  3.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符合下列規定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8 條第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

  4.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四等) 1.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八考區舉行。 2.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僅設臺北考區。

  5. 2011年新制度變更至今,並區分警校生限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俗稱內軌警察考試及非警校生限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俗稱外軌警察考試。

  6.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

  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 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前項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 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 一,且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 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違反前項規定,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 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 錄取資格。

  8. 主旨:公告「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之1。

  9. 考試院院會今(27)日通過,111年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將於111年6月18日(星期六)至20日(星期一)舉行。

  10. 考試院院會今(11)日通過,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定於113年6月15日(星期六)至6月16日(星期日)舉行,並於6月17日(星期一)舉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外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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