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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文檔案銷毀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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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 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檔案法第7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 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 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 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www.mjac.moj.gov.tw/media/34705/4121811548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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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

  3. 106年修正發布,修正內容包括: 清理處置之區分. 定期保存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其檔案原件保存年限調整原則及複製儲存紀錄之應用與銷毀等規定. •因天災或事故致檔案滅失之處理程序.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6章. •機關檔案銷毀之步驟性規定與SOP流程. 貳、基本概念. 「檔案銷毀」的定義.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3.1.

  4. 各機關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或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毀損處理等有關作業及程序,包括制定銷毀計畫、編製檔案銷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及執行檔案銷毀等相關事項。 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執行受託事務產生之檔案銷毀,適用之。 16.2 主要適用法令. 16.2.1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16.2.2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16.2.3 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16.2.4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16.3 名詞定義. 16.3.1 銷毀.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5.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 ...

  6. 一、「數量」欄,請視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情況填列擬銷毀檔案總案卷數或總件數;例如: (一) 以案卷為單元編製檔案銷毀目錄者,銷毀檔案數量計 10 案 50 卷,請填列 10 案(50 卷)。 (二) 以案件為單元編製檔案銷毀目錄者,銷毀檔案數量計 100 件,請填列 100

  7. 首先,審核擬銷毀檔案目錄時,應先就法定形制要件加以檢 核,包括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格式、整理排序、頁碼編訂、裝訂成冊 並加裝封面;以及檔案銷毀計畫制定格式等,是否均依本手冊 16.4.1.1 至16.4.1.4 各項規定辧理,如有未符情形,應請確依前開

  8.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