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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適用之範圍,以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限。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建築物,指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者,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第 四 條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第 五 條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
      www.moeaea.gov.tw/ECW/main/content/wHandMenuFile.ashx?file_id=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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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準所適用之範圍,以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應有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外,並得包含支撐架、新設頂蓋及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建築物,指符合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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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令得免請領建造或雜項執照者,應檢附設置場址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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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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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二、依法登記開業 ...

  3.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 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 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 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者,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地面起算九公尺以下。 前項設備屬仰角非固定者,僅得設置於地面,以固定仰角三十度為計算標準, 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不適用前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 經能字第11004600350號;台內營字第1100801816號 令
  4.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 能源法規 - 經濟部能源署 (Energy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全球資訊網.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經能字第09904602150號.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099081990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經能字第10104605250號.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101080848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經能字第10304603660號.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1030809676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經能字第10504603850號.

  5. 列規定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 二、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定之再生能源發電

  6.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授權,經濟部及內政 部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會銜訂定發布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 項執照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並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一百 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一百零六年九月 ...

  7.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二、 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前項設備屬仰角非固定者,僅得設置於地面,其高度以固定仰角三十度為計算標準。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設置新設頂蓋者,該頂蓋最大設置面積不得超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範圍。 架高於設置面之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設施,其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整體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三十。

  8. 一、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及其 使用執照,或合於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合法建築物。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條例所許可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構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