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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29條),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是勞基法第29條的規範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國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強制規範勞資之間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厚的勞動條件但是不能為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約定。 在年終獎金的問題上亦是相同。 在本案例的情形中,因為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已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依此規定,工會就年終獎金首先就明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且金額亦已明訂,晴晴有請求雇主乙給付年終獎金的權利並無疑問。

  2. 2014年10月14日 · 本工作室義務接受會員勞動諮詢以來發現雇主諸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之問題。 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依法是可以處罰的! 因此本工作室特以本系列專文將以簡單的表格舉例說明一些不該發生卻常見之雇主違法應處罰的行為讓大家好好的為雇主進行勞動基準法之總體檢如發現有雇主相關可能涉及違法之情形應主動進一步提出諮詢以尋求救濟方法勇於拒絕違法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Q1:關於「工資給付」,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例:小明在幸福搬家公司工作,為按時計酬的搬家工人,每小時的工資為新台幣110元,於每月的5號結算發薪。 另外公司還規定若搬家弄壞客人的物品要自己賠償、被客訴一次扣300元的「客訴懲罰金」。

  3. 2013年6月14日 · 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 24 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 24

  4. 2015年6月16日 · 新修正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從修法前僅 1 年延長為應保存「 5 」。如違反者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 79 條第 3 款,將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5. 2014年9月11日 · 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無論是自願或非自願離職),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一般而言此即所謂離職證明書勞動契約經勞工合法終止後勞工固得請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惟該條只規定雇主有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但沒有限於何種情形之離職也就不是不論何種原因離職雇主均有發給義務其目的係為便利勞工謀求新職以證明其工作經驗

  6.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7. 2015年7月15日 · (1)培訓為公司強制要求時: 若訓練所獲得之資格為公司強制規定,此時等於是一種業務命令,則訓練費用是雇主應支出的業務費用不能請求返還,縱使勞工所學得之技能對自己的職業生涯有所幫助,但僅能認為是附隨的結果而非培訓原本預設的主要結果,且勞工在此無選擇餘地,更不能強要勞工負擔此一費用。 就本工作室所知,亞洲華語地區目前尚未無芳療師執照制度,但是有公司會要求員工要通過芳療師認證課程,例如美國國家整體芳療師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Holistic Aromatherapists;NAHA)認證等,則此時雇主要勞工通過類似訓練等於應為是業務上的要求,亦即是主要為了公司利益而受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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