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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遣費之計算應依照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之年資分別計算。 (1)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舊制)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2.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 發佈日期:106-07-14 資料來源:東港地政事務所. 為使勞雇雙方更瞭解「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記載之事項及內容,勞動部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例如附,並已公布於勞動部官網 ...

  3. 一、規範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之次數,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 二、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調整;地方主管機關並應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115年底僱用勞工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5日內給付工資、僱用勞工99人以下之事業單位7日內給付工資作為目標。 三、延時工資(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未另約定給付日者,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併當月份工資發給;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工資計算週期者,仍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至遲亦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四、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仍應有合理之約定。

  4. 1、退休時:舊制的8年以勞基法標準計算,有16個基數;新制部分則有個人帳戶16年來累積的錢 2、資遣時:舊制的8年以勞基法標準計算,有8個基數;新制資遣費最高有6個基數(新制上限為六個基數),另外還有個人帳戶16年來累積的錢

  5. 勞動基準法置備文件 (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範本. 發佈日期:105-04-21 資料來源:勞工處. 一、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雇關係成立後相關權利義務之最低標準,故強制雇主備置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依法保存,係為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3條第2項 ...

  6.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總說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於74年2月27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08年2月14日。. 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修正本細則第2條 ...

  7. 依新制雇主須提撥: (1)一年須為「十名員工適用新制後年資」提撥之退休金(提存在勞保局): 30000(月薪) x 10(人) x 6﹪(雇主之提撥率) x12(個月)=216000(元). (2)一年須為「五名員工保留年資」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提存在中央信託局):30000 (月薪)x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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