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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可以資遣(解僱)我嗎?. 雇主請勞工走路(即俗稱資遣與解僱),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或為懷孕育兒之勞工,因有其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2. 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以下情形發生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給勞工: 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當雇主遇到以下狀況並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可請求給付資遣費: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小叮嚀:一般常稱的資遣,即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事由,實務上又以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最為常見,惟雇主如要用本款資遣員工,要注意司法實務上有所謂「解僱的最後手段性」(簡單來說,經過勸導、教育、懲戒甚至績效改善計畫(PIP)後都沒辦法改善,才能終止勞動契約)的適用喔! 產假或職災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3. 2021年11月16日 · 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事由,包含: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小提醒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因此,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勞工,在醫療終止前,雇主不得任意資遣。 二、向勞工預告. 因為資遣員工會對員工的生活、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所以雇主應該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前預先告知員工。 如果沒有依照規定進行預告,直接資遣員工,則雇主應該給付預告工資(將預告期間的工資給付給員工)。 預告期間如下:

  4. 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5. 2021年10月20日 · 新制資遣費. 勞工: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 ...

  6. 2024年4月1日 · 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照員工的「年資」,事先向員工預告何時終止勞動契約,否則可罰2-30萬元。 另外,資遣預告期間並非不用給薪,薪資仍必須給到離職當日,以下是預告期時間與年資之間的關係與規定

  7. 勞動基準法 EN.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8. 根據勞基法 17規定,當有勞基法 11規定的事由時,雇主可以提前終止與勞工的契約,也就是所謂的資遣。 而在此時,雇主就有義務要給付給勞工一定程度的資遣費。

  9. 2023年5月22日 · 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都有「資遣」相關規定,指的是勞雇雙方無法繼續勞動契約,但非勞工造成的結果不可歸責勞工,因此雇主必須依法依法事先預告勞工才能終止勞動契約,並付給員工資遣費,規定內容如下:

  10. 雇主資遣年資未滿3個月之勞工,其預告期間法無明定,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但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資遣通報。 資遣藍領或白領外國人是否需要資遣通報嗎?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章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已有特別規範部分外國人 (即藍領外國人)之轉換雇主或工作,故無再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之需要;以及考量就業服務法第33條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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