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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列報減除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且費用應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必要費用為限與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薪資收入無直接相關或非必要性的支出不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二)必要費用項目分別是: 1.職業專用服裝費. 2.進修訓練費. 3.職業上工具支出. (三)薪資所得計算採必要費用減除者,應填寫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於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或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透過網際網路 (https://tax.nat.gov.tw) 辦理,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紙本 (不含二維申報書)辦理。

  2. ①職業上所必備且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的器材或設備。 ②為職業安全的目的,所需防護性質的器材或裝備。 ③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表演或比賽專用的裝備或道具。 3.職業上工具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應採用平均法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不得間斷,耐用年數為3年,免列殘值,並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如工具支出之效能為2年內所能耗竭或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可於購置當年度全數列報,無須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二)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與該職業無關之薪資收入不得納入計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3. 一. 綜合所得總額. 薪資: (憑單格式代號50) A.本人薪資收入. 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元. 薪資所得. 元. B.配偶薪資收入.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元. 薪資所得. 元. C.扶養親屬薪資收入. 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元. 薪資所得. 元. 利息: (憑單格式代號5A) 元. 緩課股票股利: (憑單格式代號71M) 元.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 點選進入計算式) 元. 除上述以外的各類所得: 元. 二.

  4.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 (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 (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財稅字第11004658020號公告) (財政部111年12月21日財稅字第11100699250號公告)

  5. 營利事業如何列報職工福利金? (2234) 更新日期:106-03-20. 列報職工福利金應注意下列各項: 1.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2.合於前項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1)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 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 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3)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5)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 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1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3.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6. 那些貨物或勞務可以免徵營業稅?. (9203) 更新日期:110-04-22.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 ...

  7.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200,000元,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0,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 (2)必要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必要費用為限申報時應檢附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於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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