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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 ...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13年版. 相關檔案.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pdf (344.65 KB) 點閱數:4517. 資料更新:113-05-15 11:13. 資料檢視:113-05-15 11:13.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回上一頁.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78/07/31 修正日期 : 113/04/24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31601723號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2013年5月1日 · 首頁. 法規資訊 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消防. 名 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78年7月31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1723號令修正發布第6、8、15~18、46、47、57、82、83、84、86~91、93、96、97、190、195、197、198、201、222、223、236條條文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六節節名;增訂第83-1、83-2、96-1、97-1~97-10、222-1條條文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六節之一;除第82~84、86~91、93、96~97-10條條文自113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113年4月24日施行.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授權訂定,作為各類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依據。 鑑於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潔淨藥劑滅火設備具有降低防護空間之氧濃度或阻斷燃燒之連鎖反應等滅火性能,國際規範完備且國內設計與技術已臻純熟,基此,針對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予以法制化規範,供消防專技人員設計及地方消防機關審查依循。 此外,順應國際規範趨勢,室內停車空間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得有效降低是類場所火災擴大延燒風險,且因應電動車火災須大量水降溫以侷限火勢,而將自動撒水設備納入室內停車空間得選設使用之滅火設備,俾符淨零碳排之政策方向,爰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規定,本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電動車發展增訂可選設之滅火系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60-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0 條. 第一百五十七條表列收容人員之計算,依下表規定: ┌─┬────────────┬───────────────┐. │ │ 各類場所 │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 ├─┼────────────┼───────────────┤. │1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 │ │影院)、歌廳、集會堂、體│之數額: │. │ │育館、活動中心 │一、從業員工數。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78/07/31 修正日期 : 113/04/24
修正目的及意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授權訂定,作為各類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依據。 茲因109年4月26日錢櫃KTV發生火災造成5人死亡、49人受傷送醫,此類場所有播放音樂、歌唱及封閉式隔間等特性,易對火警警鈴或緊急廣播聲響造成干擾,為確保消費者得即時並清楚獲知火災訊息,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及功能須有強化之措施。 此外,建築物之地下層使用空間隨著人口分配狀態而有深層化、大規模化之趨勢,為利蒐集即時救災資訊及通訊聯繫有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無線電通訊輔助設備之需求,及為配合國內消防車輛採水裝備規格,爰修正本標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