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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2. 海外來臺升讀五專高級中等學校及國中. 回首頁. 業務專區. 僑外生事務. 僑生專區. 海外來臺升讀五專高級中等學校及國中. 發布時間. 標題. 公告單位. 112-12-28. 113學年度海外僑生申請來臺升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簡章 .pdf .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112-12-28. 113學年度海外僑生申請來臺升讀五年制專科學校簡章 .pdf .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112-01-07. 112學年度海外僑生申請來臺升讀五年制專科學校簡章 .pdf .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112-01-07. 112學年度海外僑生申請來臺升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簡章 .pdf .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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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62年06月21日教育部(62)台參字第 15729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6512月21日教育部(65)台參字第 35960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74年07月17日教育部(74)台參字第 29791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79年05月14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 21733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83年05月02日教育部(83)台參字第 02198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10 條條文. 6.中華民國86年08月13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93254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7 條.

  5.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專科以上學校教學品質,確保外國學. 生受教權益及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所稱外國學生指於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就讀符合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以下簡稱就學辦法所定. 資格之學生。 學校應依國家政策學校特色與科院或學位學程教育目標. ,與就學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招生作業、課程規劃與執行. ,及協助學生課業學習與生活輔導。 四、前點所定招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必要程序外, 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於學校招生網站. 宣示上開「未委外辦理」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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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為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制定公布,修正授權之法源依據,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之外國學生,建立專案安置入學機制;另配合教育部自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修正外國學生入學收費基準,並配合實際業務實行需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修正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增列明定具外國籍學生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 修正增列外國學生依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者,以一次為限。

  7.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第 4 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 學程後,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逕依各校規定辦理外,如繼續在臺就 學者,其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條 第 5 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大專校院)、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其名額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校當學年 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專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 外國學生名額補足。 第一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8. 2023年9月18日 ·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法規類別. 行政/教育/國際文教. 名 稱.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22503701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大學法 第二十五條(特殊身分學生之入學)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 化經許可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 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 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