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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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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姓名與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不一致者,應 ...

  3. 第五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或定. 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 證書:. 一、已成年。. 二、有正當職業相當財力。. 三、無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紀錄。. [修正 ...

  4. 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23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 ...

  5.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自八十二年二月八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 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茲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 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民法修正,本辦法中有關 ...

  6.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依親居留期間,申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者,於排至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數額時,應繳回入出境許可證,並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換發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申請定居許可者,於排至

  7. 第一章 總則 [编辑]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姓名與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不一致者,應舉證確係同一人,並 ...

  8. 第 23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母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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