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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規名稱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程序如下:

  3. 法規名稱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於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或第二項所定受委託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申請時按捺指紋。

  4.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點選開啟法規查詢) 生效日期:103-12-26. 民國093年04月08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9945號令訂定發布. 民國094年08月3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3752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民國099年05月25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90930805號令修正發布 ...

  5. 按捺單位應利用資訊科技設施或其他方式將指紋資料建檔儲存並透過 網路連線將檔案傳輸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 指紋資料庫集中管理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6. 2004年4月8日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 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已許可者撤 銷其許可

  7. 按捺單位應利用資訊科技設施或其他方式將指紋資料建檔儲存並透過網路連線將檔案傳輸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紋資料庫集中管理

  8. 2012年10月19日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