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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EN
    • 本標準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藥物製造工廠或場所之設備及衛生條件,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原料藥、劑型、加工項目、品項之國產藥物製造工廠,如符合第二編及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依申請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核准變更登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申請核發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或核准變更登記。
    • 藥物製造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共同設備:一、工廠廠址應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其製造、加工及分裝作業場所,應依建築相關法規,並與工廠周圍邊界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火需要之適當距離。
  1.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係製造藥用脫脂棉者常用之設備第二款至第八款係製造藥用紗布繃帶者常用之設備第十款至第十五款係製造絆創膏者常用之設備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係製造急救用絆創膏藥用紗布者常用之設備

  2.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 第 一 編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藥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藥物製造工廠或場所之設備及衛生條件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 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新設、遷移 ...

  3.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係製造藥用脫脂棉者常用之設備第二款至第八款係製造藥用紗布繃帶者常用之設備第十款至第十五款係製造絆創膏者常用之設備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係製造急救用絆創膏藥用紗布者常用之設備

  4. 本辦法所稱固有成方係指我國固有醫藥習慣使用,具有療效之中藥處方,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選定公佈者而言。依固有成方調製(劑)成之丸散、、丹稱為固有成方製劑。

  5. 藥物製造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共同設備: 一、工廠廠址應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其製造、加工及分裝作 業場所,應依建築相關法規,並與工廠周圍邊界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 防火需要之適當距離。 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工廠及設施, 對病原體之安全防護,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廠內之排水溝並應 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布病原體。 二、廠房之建築應堅固安全,建築物之設計,應能防鼠、防蟲、防塵;室 內天花板、牆壁及地面應保持平滑而無裂痕及縫隙,且應易於清潔而 不發生粉塵,必要時應採用易於消毒清洗之材料;所有作業場所,均 應有良好之照明與通風設備,必要時並應具有適當之溫度、濕度及潔 淨度調節設備。

  6. 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藥事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藥物製造工廠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及共同設備: 一 工廠廠址應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並以與住宅或公共場所 隔離為原則。 其製造原料藥生物製劑等工廠應設於郊外且不得妨 害公共衛生及安全。 二 廠房之建築應堅固清潔,室內天花板、牆壁及地面應採用水泥、磨光 水泥或鋪設塑膠板、瓷磚或其他光潔建築材料。 並應具有適當工作空 間,良好之採光、通風、防蟲、防鼠及防塵設備。 三 廠內各作業場所應明確區分 (如粉劑製造室、液劑製造室等) ,兼製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者,其工作場所,並應與其他藥物製造工廠保持相 當之距離,必要時並應有隔離之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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