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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

  2.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3. 2012年9月8日 · 市區排水」,是否適用「排水管理辦法」規定? 2012-09-08. | 尚無留言. 問題陳述: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但書規定「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而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 」與第十一條「於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變更使用計畫或其他事由,致增加排水之逕流量者,應將排水計畫書送該排水之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上開法令如何解釋? 問題爭點:「市區排水」,是否適用「排水管理辦法」規定? 法律分析: 一、 查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

  4. 區域排水之管理分類與數量. 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 (市)管區域排水。.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直轄市管、縣 (市)管區域 ...

  5. 區域排水一覽表 中央管河川界點公告 水文資訊及其他公告 水庫及其蓄水範圍公告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河川區域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公告(最近一年內) 再生水用於工業用途水質基礎建議值 海堤及海堤區域公告 排水及其設施範圍公告 處分書公告送達

  6. 市區道路排水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參照其規劃為之。 無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

  7. 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需要範圍內之土地。. 中央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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