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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關主管機關查核、第七項有關查核範圍限制、第八項有關委任事項之規定及第五項所定之辦法,並定明備查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 配合第二項規定,將自行銷售預售屋者辦理成交資訊申報登錄納入規範,爰於第四項規定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有關提供查詢、第四項有關價格資訊用途限制、第六項有關主管機關查核、第七項有關查核範圍限制、第八項有關委任事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五、 按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 2023年6月27日 · 而平均地權條例子法則是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精神並整合各界意見後針對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 」、「檢舉獎金辦法」、「限制換約轉售行為三大方向制定成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三項子法平均地權條例施行日期為何?...

  3.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 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計算。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情形特殊,與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4.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平均地權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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