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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110.1.27總統公布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

  2.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專區. 法令-112年5月16日修正發布「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3條、第6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3.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報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 外資訊不實。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4.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 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計算。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情形特殊,與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5. 自今 (112)年2月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以來禁止不動產炒作規定已施行外,7月1日上路修法內容有,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換約轉讓、檢舉獎金制度及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等4大重點,同時也完成9項配套子法。.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 (30)日表示,這次 ...

  6. 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7.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於四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後,於六十六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迄今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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