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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11月22日 · 發佈單位: 汽車險委員會. 點閱次數: 2,18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部分條文修正-微電車納保)111.11.11金管保產字第1110494687號函核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部分條文修正-微電車納保)111.11.11金管保產字第1110494687號函 (點擊下載檔案) 頁次 1 / 8. 縮放 100%

  2. 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 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3.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給付標準: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 失能最高200萬元 / 死亡200萬元。 辦理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手續,請記得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且有效期間需超過30日以上。

  4.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5. 每一投保車輛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應發給保險標章一枚,已投保汽車車主必須隨車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以供路檢查驗。 本保險標章依實際投保到期:年、月份發給,不同到期年度為不同顏色。

  6.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第 四. 條 除外事項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對其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 故意行為所致。 二、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本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第 五. 條 代位權之行使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 年11 月7 日金管保四字第09402114040號函核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 年8 月5 日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5220號函核准修正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 年5 月12 日金管保產字第10510917770號函核准修正第八條及第九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 年1 月21 日金管保產字第1090151051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九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年11 月11 日金管保產字第1110494687號函核淮修正第十二條. 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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