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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但書,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 7 月 31 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 (二)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 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依考核辦法第 17 條第 3 項,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二、教師代理主管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一)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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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 樣態. 支給基準. 一、教師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3.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即為通稱的考績獎金。. 若能符合相關條件(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亦可獲1至2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本薪)+(各式加給)](若已達年功薪最高級 ...

    •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4. 考績獎金之計算: 考績獎金中各種加給之計算,均以任職「月數」為基礎,有關年度中連續代理主管職務十個工作天者(含星期六、日共12天),其代理主管加給之給與,倘均合於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得以實際代理

  5.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6. www.rces.chc.edu.tw › storage › 074714教育部 函

    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計算標準不一;為保障教師代理主管職 務、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權益,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其成

  7.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由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之最後服務學校就其借調期間及借調前後年資依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依考核結果晉敘薪級及給予獎金;借調教師歸建後,由原任職學校依考核結果敘薪。 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三款,則僅須具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其中一目,即可考列該款。又該條第五項規定,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 、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上述規定於實務上,教師倘於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考核年度全無工作事實,學校於辦理該受考核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時,尚無法以全部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目所列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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