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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 ...

  3.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 第 1-1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露天開挖:指於室外採人工或機械實施土、砂、岩石等之開挖,包括土木構造物、建築物之基礎開挖、地下埋設物之管溝開挖與整地,及其他相關之開挖。 二、露天開挖作業:指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之作業。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4.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第 二 節 搬運. 第 155 條.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第 155-1 條. 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5.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 施工架 、懸臂式 施工架 、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 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41 條.

  6. 雇主對於營造用各類物料之儲存堆積及排列應井然有序且不得儲存於距庫門或升降機二公尺範圍以內或足以妨礙交通之地點。 倉庫內應設必要之警告標示、護圍及防火設備。

  7. 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 但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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