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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2. 新北市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任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3. 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4. 規定: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動產公告金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本市平均每戶儲蓄額計算每人每年儲蓄金額。 本要點修正施行後依前開計算所得每人每年儲蓄金額低於前一年度. 動產公告金額時,得予以維持。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公告金額,參照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資料之本. 市最近一年土地公告現值調幅計算,並得以本市各行政區實際漲幅狀. 況分區訂定之。 四、前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依本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計算,但應計算人口之工. 作收入,得參考最新之職業保險投保清單等資料。 本法第五條之ㄧ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指下列.

    •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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