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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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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任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一、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動產公告金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本市平均每戶儲蓄額計算每人每年儲蓄金額。 本要點修正施行後,依前開計算所得每人每年儲蓄金額低於前一年度. 動產公告金額時,得予以維持。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公告金額,參照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資料之本. 市最近一年土地公告現值調幅計算,並得以本市各行政區實際漲幅狀. 況分區訂定之。 四、前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依本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計算,但應計算人口之工. 作收入,得參考最新之職業保險投保清單等資料。 本法第五條之ㄧ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指下列.
-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