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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並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僅有四種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一是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二是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三是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 保監會 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道交法》和《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 拖拉機 的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 對交強險實施監督制度,在受理 機動車註冊登記 、變更登記、改裝和安全技術檢驗時,對符合要求的機動車輛均需具備有效的交強險保險,否則不能辦理相關登記。

  2. 根據相關法規及保險 合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車險產品主要包括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後者又可細分為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三種主險以及若干附加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簡稱 交強險 ):所有機動車輛強制購買用於賠償 交通事故 中第三方的損失,不賠償本車及被保險人的損失; 機動車商業保險主險. 機動車損失保險 (簡稱 車損險 ):車輛損失保險是指機動車輛遭受 自然災害 或者 意外事故 等情形,符合 保險合同 規定的,對於造成車輛本身的損失, 保險公司 給予賠償。 對於車輛被 盜 搶 導致的損失,原先有單獨險種負責賠償,2020年9月15日起併入車損險;

  3. [5] 1979年,政府禁止 排氣量 超過150立方公分之機車行駛,隔年(1980年)禁止製造及銷售 [6] 。 因應自2002年1月1日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 (WTO),臺灣在6個月之後(即7月1日起)重新開放 汽缸 總排氣量超過150立方公分之 重型機車 進口、領照,並在入會時附帶承諾「150立方公分以上重型機車未來之騎乘限制,一般僅限於現有兩條南北向主要 高速公路 」。 [7] 機車分類 [ 編輯] 參見: 電動自行車. 原先在政府規劃的車輛分級中,將車輛分為甲種車輛(快車)、乙種車輛(慢車)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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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背景 [編輯] 設有禁行機車標線的翠華路 臺灣機車管制始見1975年,由時任臺灣省政府主席 謝東閔提出此措施。 1978年時任臺北市市長 李登輝,針對忠孝西路、忠孝東路、中山北路、中山南路至士林、羅斯福路至新店路段,改為汽車專用,為禁行機車政策性之首例。

  6. 汽車租賃一般簡稱為租車,指租車公司提供車輛給顧客使用並從中收取費用的服務,租賃期短從數小時,長可達數年不等。租車公司通常在各地設立營業據點,以方便顧客租、還車(亦可異地借還,但可能會加收費用)。營業據點通常設在機場、車站及市中心等,並且開設網站,以便顧客事先上網 ...

  7. 駕駛執照考試由各縣市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考普通汽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最低年齡為18周歲最高年齡無限制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最低年齡為20周歲且須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滿一年以上最高年齡無限制

  8.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被定義為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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