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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1 條.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核發是項證明文件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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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水利法 Water Act. 1.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7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並自 32 年 4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44 年 1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3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52 年 12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99 條;並自同日施行. 4.中華民國 63 年 2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8、19、20、26、34、36、37、39~41、46、52、60、63、65、71、73、79、81~83、85、87、89~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19-1、47-1、60-1、 60-2、60-3、65-1、69-1 條條文.
得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
得依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 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公
水利法 第 97-1 條. 現行條文:.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 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 贈與稅或遺產稅。. 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 違 ...
得依水利法第97條之 1第 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 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