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本辦法所稱水庫蓄水範圍以下簡稱蓄水範圍),指水庫滿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 前項所稱蓄水域於攔河堰型水庫者,其範圍以堰壩址上游五倍堰壩長度為限。

  3.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on Reservoir Area Management. 1.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30 日經濟部(88)經水字第 8846161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 88 年 7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經濟部經水利字第 091046311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8~10 條條文. 3 ...

  4.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八八)水字第八八四六一六一五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九一0四六三一一七0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八條至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九二 四六一四 七 號令修正條文及名稱. 中華民國94 年5 月27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404604480 號令增訂第25-1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二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庫主管機關,除下列各款應以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外,其餘之水庫以該水庫所在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一、多目標之堰壩及水庫。 二、水源供應達二縣(市)以上之堰壩及水庫。 三、中央主管機關興建之堰壩及水庫。 四、位於中央管河川之堰壩及水庫。

  5.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Reservoir Storage Areas.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經水字第11260345150號令公告. 主 旨預告修正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二。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6. 2015年2月5日 · 本辦法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得委由經濟部水利署或其所屬各區水資源局辦理。 [修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庫蓄水範圍以下簡稱蓄水範圍),指水庫滿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 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前項所稱蓄水域於攔河堰型水庫者其範圍以堰壩址上游五倍堰壩長度為限。 前項所稱攔河堰型水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第一項蓄水範圍應由管理機關(構)擬定送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構)勘定後核定公告之. 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修正] 第四條. 蓄水範圍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堰壩設施及蓄水範圍之巡防檢查與維護。 二、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行為事項之舉發。 三、許可案件申請之受理、審核及許可。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