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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收養子女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才可以. 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都要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才可以。. 也就是必須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向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 聲請時,必須寫好聲請狀,並準備下列相關文件:. (1)收養契約書。. (2)收養人及 ...

  2. 2024年5月8日 ·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不論是生父母出養小孩或養父母收養小孩都需要委託收養機構進行評估訪查媒合後再透過輔導及協助完成收養程序成年人例外);另外民法第1079條提到收養應透過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 聲請收養前後,收養人需要經歷這些過程: ★向機構申請. 向收養機構表明收養意願(登記或申請) 參加法律與認知座談會、說明會. 參加教育、諮商、輔導課程. 配合社工進行收養家庭的訪查、會談. 機構審查收養人資格及媒合小孩. 與孩子實際接觸,試著相處與照顧,當狀況良好,就可以準備向法院聲請收養.

  3.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法官可要求收養人進行試養並實際負擔孩子之照顧責任與生活開銷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法官若認為有需要可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鑑定等且費用需由收養人自行負擔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即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各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於調查訪視中將會提供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供收出養申請人填寫有需要可點此 常用表單下載 。 三、法院裁定. 收養人及出養人皆會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的民事裁定。 如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民事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四、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4. 除非有下列情形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1)配偶收養他方子女(如張三與李四結婚,張三收養李四之前所生的小孩)。 (2)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者(即不可以收養同輩或長輩)。 三、成年收養. 依我國民法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得父母同意,經法院裁定認可。 被收養人的年齡,法律並無特別限制,僅規定收養人必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所以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 成年人的收養,不必再經過收養媒合機構,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並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四、應準備的文件. 聲請狀 ( 收養未成年人 、 收養成年人 、 收養他方子女 )。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的戶籍謄本。 收養同意書或契約書。 收養人的健康證明文件(例如公立醫院的體檢資料)。

  5. 1. 「不具一定親屬關係收養」需委託合法收出養機構辦理. 可至< 合法收出養機構 >查詢,過程中須接受機構安排上課、會談、訪視,經機構評估審查通過後,由機構協助媒合。 2. 向法院提出聲請. 檢附以下文件至收養人戶籍地之< 地方法院 >遞狀窗口: 家事/收養聲請狀 (範例 常用表單下載) 收養同意書/契約書 (範例 常用表單下載) 收出養雙方與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 收養人財力證明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不動產證明、存款證明、保險證明等) 收養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請至各縣市警察總局申請) 合法收出養機構提供之評估報告 (不具一定親屬關係收養須提供)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須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且原文文件須透過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或證明。

  6. 2021年10月28日 ·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不論是生父母出養小孩或養父母收養小孩都需要委託收養機構進行評估訪查媒合後再透過輔導及協助完成收養程序成年人例外);另外民法第1079條提到收養應透過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

  7.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認可. 成年收養. 收養,依我國民法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得父母同意,經法院裁定認可。 被收養人的年齡,法律並無特別限制,僅規定收養人必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所以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 成年人的收養,不必再經過收養媒合機構,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並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受理法院.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收養人在我國沒有住所,則向被收養人住所地的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應準備的文件. 聲請書狀。 (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家事. (全文檢索「收養」);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聲請書狀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

  8. 在台灣想要收養未成年子女依法必須經過法院認可在此過程必須準備一些文件與提出聲請狀至法院以開啟這個程序後續收養方與被收養方也往往還要出庭向法官說明此時若有律師協助可以讓整個程序更加流暢與順利。. 此外,近年來收養大陸 ...

  9. 收養小孩類型可以分為三種: 1.無血緣關係收養。 2.具有血緣關係,可能是幫助有困難的親戚照顧小孩,或是傳宗接代的原因。 3.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小孩。 服務對象. 欲收養兒童之家庭需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需與被收養兒童年齡差距在20歲至50歲之間。 三、若為夫妻,需婚齡滿三年以上。 四、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者或相當資產者,有穩定的經濟能力可養育兒童。 五、必須無刑事犯罪紀錄。 法律的規定和限制條件. 1. 收養者的年齡必需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若是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的年齡大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另一方的年齡大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即可。 2. 親等範圍有限制,僅可收養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以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者,若是超過前述親等,視同無血緣收養。 3.

  10. 收養子女的要件如下. 1、須有收養的合意. 收養者至少須滿二十歲。 有關被收養人方面,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養時,則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2)。 2、須有一定年齡差距. 原則上收養者的年齡,需長於被收養人者二十歲以上。 例外則是在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的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另外一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也可以收養。 夫妻得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一、收養的管道為何? 可以私下與出養人約定好再辦理收養嗎? (一)所有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必須透過兒童局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稱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