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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 15 .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3. 15 .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2) 歷史法條 (2) 清除重填.

  4. 第八條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5. 1. 壹 目的: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確保施工安全,防. 止施工中發生火災,特訂定本須知。. 全選. 行政函釋 (1) 歷史法條 (0) 發文期間. 自 至.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6. 2019年11月13日 · 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申請預審事項,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第十一條(防焰物品之使用)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7.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中,其第十款所定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就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有發生火災或爆炸產生火災之虞時,應有「危險因子分析及防制對策」,並自中華民國 ...

  8. 2019年9月30日 · 消防法施行細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027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 ...

  9.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15 .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 ...

  10. 消防法施行細則 ( 113年01月22日) 15 .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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