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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第一項及前項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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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將同條第一項及 ...

  3. 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除第4款精神復健機構自114年3月7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 ...

  4.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總說明. 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8 回首頁.

  5.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為明確律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範圍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本草案訂定重點係參考現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實務執行情形明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樣態。 文件下載.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公告. 回首頁.

  6. 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第一項及前項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7. 最新法令. 摘 要:. 預告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資料類別:. 法規草案. 發布機關:. 內政部. 發文日期:. 1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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