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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第一項及前項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2. 一、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3.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4. 13 依本第三十二規定請求補償時,應以書面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人進行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5. 13 .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 更用途後之標準: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 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 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 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四、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41) 歷史法 (2) 清除重填.

  6.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為明確律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範圍,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三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本草案訂定重點係參考現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實務執行情形,明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樣態。 文件下載. 消防法第十三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公告. 回首頁.

  7.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為明確律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範圍,爰訂定「消防法第十三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鑑於「消防法第十三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定義尚無統整性規範,爰依消防法第13條第2項授權公告,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範圍,進而落實防火管理之義務,以強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管理權人自主消防安全管理及提升防火意識。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及回應如「消防法第十三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預告期間人民意見處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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