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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5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曾經接過這樣的諮詢: 這個案例不同的地方是完全沒有所謂雇主應受保護之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勞工將其離職的自由與雇主交易。這樣可以嗎? 不用任何理由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事實上就是一種定期契約之約定,意圖規避勞基法第 9 條對定期契約之限制,可以視為脫法行為的一種。

  2. 2012年3月21日 · 耀梓老師》 學歷 : 基隆高工/經歷 : 基隆客運工會常務理事、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召集人、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秘書長、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理事長、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

  3. 2011年6月8日 · close. (圖片說明存證信函範本勞工被非法解僱欲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雇主給付薪資) (以下內容摘自 《勞動法權益新解》 頁224至226,本文同步載於: http://travaillersousloi1.blogspot.com/2011/01/blog-post_15.html) 存證信函,怎麼寫、如何運用?. 何 時需要使用 ...

  4. 2014年8月13日 · 答:可以。 規範責任制的(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原則上由個別勞工與雇主為此書面約定,有問題的是,可以用「團體協約」取代這個書面約定嗎? 依我國(團體協約法)之規定,只有工會才可以代表勞工簽訂團體協約,立法原意為:工會為勞方的代表,且為團結個別勞工力量的工人團體,相較於個別勞工,工會自更有能力談判出合理的勞動契約,所以法律規範工會就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事項均得代表會員進行談判,並簽訂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

  5.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前言】 本工作室義務接受會員勞動諮詢以來,發現雇主諸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之問題。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依法是可以處罰的!因此,本工作室特以本系列專文將以「簡單的表格」舉例說明一些「不該 ...

  6. 2011年7月21日 · 勞委會主委如玄表示,她在勞資雙方間多次斡旋,希望縮短調薪差距,其中資方代表從一開始打定主意不調漲,逐漸退讓為可接受2010年調漲3.47%的比例;至於勞方先前提出的基本工資的3個版本,1萬9、2萬1與2萬3也都被打回票,最後定出調漲900元的結論。

  7. 2014年12月15日 · 名片. Dec 15 Mon 2014 01:40. 【勞動視野論壇】等待司法春光-RCA工殤求償案更一審辯論終結紀實.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RCA案原告義務律師之一). RCA案更一審於103年12月12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壹、RCA案訴訟十年,更一審終於辯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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