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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績效評核及 ...

  2.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法.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3.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定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有關機關代表及安全衛生學者專家遴聘之。

  4.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108年職安法修法條文對照表.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 102年職安法修法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102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FAQ. 回上一頁. 本署介紹. 正副首長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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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三、勞動檢查法. 四、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7.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 ...

  8.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 ...

  1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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