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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函釋內容: 股東會與董事會不得在同一時間合併舉行.

  2. 2018年8月23日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B. 有關股東會召集通知期限釋疑.

  3. 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上市(櫃)公司依據現行有效之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並將開會日期、停止過戶起迄日及主要議案等內容加以公告者,於新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有關前揭股東臨時會之股票停止過戶期間仍可適用施行前之

  4. 公司法第一七四條所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權,係以股份數為據,並非以股東人數為據,股東不過為股份之行使人而已,故如一股東持有過半數以上之股份,即已超過召開股東會所需股數時,由其一人出席股東會作成之決議,應屬有效。

  5.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者,可不用遵守上述通知期限之規定。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三、 議事手冊.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召開股東會,開會前,應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 所公告的時間、方式、議事手冊應記載的主要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證券管理機關來規定 (公司法第177條之3)。 四、 開會地點. 如公司章程未規定,則由董事會決定,一般為總公司所在地,亦可選擇適當地點召開。 若所選地點甚不適當者,例如:交通不便的地區、並非公司所在地等,若不合理情況明顯,雖公司法無明文禁止之,但仍可能構成撤銷股東會決議的事由。

  6. 司,始能進行股東會日期登記;於113年1月3日上 午9點起均需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認證申報系統, 使用已驗證之IC卡登記股東常會日期;並應於113

  7. 2018年8月23日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