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胖卡餐車協會龔修賢 相關

    廣告
  2. 胖卡餐車/胖卡廣告車/胖卡宣傳車/有關胖卡大小事,交給達日好,萬事沒煩惱! ...

搜尋結果

  1. 2013年10月19日 · 答:雇主若要求勞工先打卡再加班,雖然勞工在打卡表上沒有加班的工時紀錄,但勞工只要事實上有加班的行為,就可以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若雇主不願發給加班費,還要依照〈勞基法〉第79條負行政責任,亦即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雇主依照〈勞基法〉第24條應給付加班費,若雇主為了規避給付加班費,要求勞工先打卡再回去上班,使工時紀錄與實際加班時數不符,勞工若還是繼續加班,仍然可以用其他方式來舉證,打卡紀錄不是證明加班的唯一證據!

  2. 2015年6月15日 · —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協商代表是代表工會或雇主出席團體協商之場合進行交涉之人,除了在工會為理事長(工會法第17條第3項),在雇主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外,依據私法自治的原理,當事人之代表亦可透過代理權之授權,委任第三人為協商代表。 因此協商代表只要經過當事人有效的授權即有可能出席協商,此時在工會的情形可能是工會理事長或其他被授權的會員,甚至是非工會會員的專業的律師。 但是我國團體協約法第 8 條第1項規定,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代表的產生,限於①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或③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等三種情形。

  3. 2016年4月4日 · 【勞動諮詢回覆】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有關加班費少給及午休值勤未給薪問題: 依您所述,因您實際工作情形與公司其他據點之勞工不同,並未於用餐時間休息一小時,故您實際工作時數均與月刷卡記載不符,建議您可向公司要求用餐時間休息,或向公司請求漏計工時之薪資或加班費。 第二,有關同工不同酬問題: (一)按保全業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保全業之發展,確保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惟保全業法並未就工時一事做任何規定,故有關工時規定則應依照勞基法規定.

  4. 2014年8月13日 · 答:可以。. 規範責任制的(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原則上由個別勞工與雇主為此書面約定,有問題的是,可以用「團體協約」取代這個書面約定嗎?. 依 ...

  5. 2014年10月14日 · 如果小花想調閱簽到簿出勤,查看自己的工時出勤情形,但雇主表示沒有記錄,則可能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6. 2015年8月17日 · 例如今年(2015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低基本工資,時薪與月薪制所計算出的時薪也有相當之差距:. Ü 時薪120元. Ü 月薪為20008元,換算為平均時薪時應以30日計算,因為依據勞基法第39條規定,例假日和特別休假之工資均應照給,所以基本工資的月薪所得 ...

  7. 2013年10月8日 · 因加入工會前的行為而受到不利的待遇也是裁決的對象 勞工團結的契機通常起於勞工的危機意識。當勞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或受到壓迫時,勞工便自然 產 生這種意識,往往在形式的工會成立前便開始對資方進行抵抗。 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到第 4 款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所保護的對象之所均為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