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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2 年 07 月 21 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2. 第 11 條. 醫療機構製作電子病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輸入識別碼或其他識別方式,經電腦系統確認其身分及權限相符後,始得進行。. 二、增刪電子病歷時,應能與增刪前明顯辨識,並保存個人使用紀錄及日期資料。. 三、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 ...

  3. 第 13 條. 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 二、個人資料內容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訂定並採取適當之 ...

  4. 第 12 條. 本標準未訂定設置基準之醫療機構,其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12-1 條. 第三條醫院及第五條精神科醫院,應依住院病人人數,配置適當之護產人員;其急性一般病床之全日平均配置比例(以下簡稱護病比),按每一護產人員照護之病人人數 ...

  5. 第 1 條. 本辦法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醫院,指定其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以下簡稱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一、一般病床二百床以上。. 二、經 ...

  6.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各醫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7.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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