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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沙公約之前,國際間無統一之規則以規律航空運送中乘客或託運人之權利,以及航空運送人相對之義務,因之究依運送之起飛地、目的地、飛越地國之法律或依當事人所締結之契約條款,即有歧異。 而今日被視為安全有效率之航空運輸,在六十年前並非如此2,所以一九二九年華沙公約乃應運而生,迄今已有超過一百二十多個國家簽署3,其中規定了國際航空運送之契約條款,乘客及託運人之權利與運送人之義務等等事項,成為最重要之國際航空公約。 第一項第一項第一項第一項 華沙公約之適用華沙公約之適用華沙公約之適用華沙公約之適用條條條條件件件件. 一九一九年巴黎和會中締結「國際航空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Aerial Navigation),側重公法。
《華沙公約》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其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基礎是推定過失責任制。 (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訂)( 1933 年 2 月 13 日起生效) 締約國認為,國際航空運輸的條件,在所用文件和承運人的責任方面,有統一規定的必要,為此目的,各派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簽訂本公約如下: 返回目錄. 2 內容. 第一條. 本公約適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或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 本公約同樣適用於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辦理的免費運輸。 ( 2 )本公約所指的「國際運輸」的意義是:根據有關各方所訂的合同,不論在運輸中是否有間斷或轉運,其出發地和目的地是在兩個締約國或非締約國的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或權力管轄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
2019年7月16日 · 根據華沙公約(Warsaw Convention) 規定, 托運行李遺失、損壞或延遲,每公斤可獲得約 20 歐元或 20 美元的賠償。 而非托運行李的遺失、損壞或延誤,最高則可以獲得每公斤332個特別提款權單位 (約合400歐元或400美元) 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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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6日 · 「華沙公約」全名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該公約出現之前,國際間是沒有任何統一規定航空運輸中乘客、託運人權利及航空承攬人的相對義務,每當發生事情都會是依照出發地、目的地或該國法律規定,最終演變成相同的事情卻有多種不同的處理方式,而華沙公約也因此催生出來。 該公約自1929年9月於波蘭首都華沙簽署,屬於「交通運輸領域中一種具國際私法性質的公約」,華沙公約主要內容在說明國際間有關於航空運送承攬人的賠債責任問題,後經1955年「海牙議定書」、1961年「瓜達哈拉公約」、1971年「瓜地馬拉議定書」及1975年蒙特婁公約第1、2、3、4號附加之議定書等多次修改後,使華沙公約得以延用至今,迄今已有超過一百三十多個國家簽署,成為國際運輸中第一個明確規定的國際航空公約。
2024年3月12日 · 有關應負權責的損害賠償,係依據華沙公約 (Warsaw Convention)每公斤賠償20美元、或蒙特利爾公約 (Montreal Convention)行李賠償之最高金額約為每名旅客 1,288個特別提款權單位 (特別提款權單位的價格波動, 請按此下載最新外匯率 )及中華航空運送條款有關行李承載的相關規定。 線上行李查找系統. 在您申報行李異常後,我們會運用全球電腦化的查找系統找尋您的行李,並隨時與您保持連繫,如您需要協助,請洽 機場辦公室 或使用地勤人員於行李意外報告表所註明的案件號碼(5碼字母及5碼數字)及您的英文姓氏鍵入 行李查找系統 ,查詢行李查找進度。
2020年1月15日 · 《華沙公約》例明,就托運行李的遺失、損壞或延誤而言,每公斤行李最高可以獲得17個特別提款權單位(約合20歐元或20美元)的賠償,而非托運行李的遺失、損壞或延誤,最高則可以獲得每公斤332個特別提款權單位(約合400歐元或400美元)的賠償。
有關應負權責的損害賠償,係依據華沙公約 (Warsaw Convention)及蒙特婁公約 (Montreal Convention)所制定之規範,及長榮航空運送約款有關行李承載的相關規定。 長榮航空對於行李內所含下列物品的遺失、損害、遲延,將依照符合現行國際航空法規之應負權責範圍內予以有限責任的賠償:易碎品、易腐品、藥物、金錢、珠寶、貴重礦石、銀器、流通票據、有價證券、商業/個人文件、光學用品、鑰匙、藝術品、影音視聽產品、照片、皮草、古董、傳家寶、收藏品、電腦軟硬體產品、電子零件/設備等物品。 長榮航空強烈建議勿將貴重物品、重要文件、金錢等放入託運行李中,易碎品和易腐品也不要放入託運行李裡。 往返加拿大的旅客,若行李有延遲、遺失或損壞,該行李若事先有支付行李服務費,則該費用將允許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