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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防部為行政院所屬部會之 一,主管全國國防事務,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 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 至參謀總長在行 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九條定有明文。 就其執掌事項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 一款所稱之部會首長。

  2.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 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 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 號、 第七三九號解釋參照)。. 又憲法第十六條保障 ...

  3.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二)對地方 ...

  4.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第1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113-05-27. 行政規則. 訂定「臺中市政府運動局性騷擾防治 ...

  5. 二、公司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6. 民法總則施行前已經過民法總則第八條所定失蹤期間者,得即為死亡之宣告,並應以民法總則施行之日為失蹤人死亡之時。. 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 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八條 ...

  7.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六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總統府軍職人員置侍衛長一人,中將;副侍衛長一人,警衛主任三人,少將;組長四人,主任醫官一人,副組長四人,侍從武官四人,參謀官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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